(一)设立市政府政务大厅,对区域外投资企业实行“一厅式”办公、“一条龙”服务。各种手续全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。 (二)区域外投资者办理上述手续,工商注册登记费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20%,其它项目只收工本费,手续费全免。 (三)投资者新办企业征用土地,实行“统一规划、政府统征、确定基价、分档批租”,即统一定价征用土地,然后在让利于区域外投资者的前提下,分类确定地价,优惠出让给企业。也可实行年租制,由企业分年度交纳租金。 (四)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出让土地,使用期限内,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,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。区域外投资者来我市兼并、收购国有企业,土地按划拨方式供给;新办企业若需交纳出让金,可按企业性质和投资方向给予优惠: 1、从事高新技术产业、农业产业化、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性项目,土地出让金按10%收取; 2、一般性工业项目、旅游项目出让金按20%收取; 3、房地产开发及餐饮、娱乐项目出让金按40%收取; 4、外地国有企业兼并市县属国有企业,一律按划拨办法使用土地,免收土地出让金;收购破产企业,土地资产一次性计入变现资产,免收土地出让金; 5、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,可按应邀出让金额的5%予以优惠;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可先期交50%,其余部分待企业有收益后两年内交清。 (五)以租赁方式取得原划拨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的,可根据投资额多少,免交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费:投资‘100万元以上免交一年,1000万元以上免交2年,3000万元以上免交3年。 (六)国有企业以土地作价人股方式与区域外投资者合资、合作,其人股所获利润转为国家股,用于企业扩大生产。 (七)区域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建设项目,除统筹基金按规定收取外,其余地方性行政事业收费重新清理核准向社会公告,保留的项目原则上减半收取。 (八)区域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,税率为30%,;所得税地方附加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,税率为3%。区域外投资企来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不开征所得税地方附加、城市房地产税、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。 (九)对国外和港、澳、台地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中产品出口型企业,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0k,的,按10%,的税率征收所得税。 (十)区域外投资企业参与国有企Ⅱk改组、改造,其参股比例到20%以上的,所得税减按15%的税率计征。 (十一)从事农、林、牧业的区域外投资企业,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免税、减税待遇期满后,经企业申请,税务机并批准,在以后的10年内所得税可继续按15%计征。 (十二)区域外投资者来我市改组亏损国有和集体企业,经税务机关批准,企业5年内可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;5年内弥补不完的,可再延长弥补亏损期限l至3年。 (十三)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;从事技术培训、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。 (十四)区域外投资者购买“五荒地”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业开发的,自有收益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;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、合作开发“五荒地”的,在合同期内可不改变土地性质,由合资、合作企业使用。 (十五)设立区域外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基金,由同级财政从区域外投资企业实际人库的地方所得税中列支50%资金集中使用。根据企业投资方向、规模及纳税情况,经企业申报,由本级政府分类分档批准,扶持企业发展。 (十六)对区域外投资兴办的重点企业,实行领导挂牌服务制度。未经挂牌领导同意,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企业进行检查评比验收、拉赞助、集资和筹资。 (十七)区域外的社会团体、经济组织和个人引进项目和资金,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: l、引进无偿资金的,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%以内给予奖励; 2、引荐有偿资金的:其利率与银行基准利率相同,按实际到位资金1%以内给予奖励,低于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,按1%与银行基准利率之和给予奖励;利率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,由受益单位与引荐人协商奖励金额; 3、引荐合资、合作项目,按实际投资额的O.5%至1.5%给予奖励; 4、引荐独资企业的,按三年平均提供的地方税收总额的20%以内给予一次性奖励;引荐外来资金以及合资、合作、市外工程、境外劳务输出项目的奖金,由受益单位支付,计人建设成本;引进独资企业的奖金,由市、县(区)财政支付。所有奖金免缴个人所得税。 |